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3月29日,上调岁上人社部公布了该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的新政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人倾文件明确提出,城乡策向参保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居民金同时,养老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2014年,全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依然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就此,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相关意见。
记者从《意见》中了解到,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此次《意见》明确,其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同时,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此外,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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