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首例污染环境案三被告获刑
邯郸日报讯(李忠卫李海波商赵英)日前,临漳临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县首例污染环境案,首例被告人吴某、污染李某、环境刘某因犯污染环境罪,案被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告获并处罚金1万元。临漳这是首例新《环保法》及“两高”有关污染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后,临漳县判处的污染首例污染环境案。
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境三名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案被未采用任何措施,告获利用渗坑排放电镀过程中产生有毒废液,临漳严重污染环境,首例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污染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认定,如果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该案中三被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构成了污染环境罪。此案的判处体现了目前治理环境污染不唯结果论,有相应行为就可“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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