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动力电池出货量排名第一的中创宁德时代(300750.SZ)和第三的中创新航(3931.HK)两大巨头间的专利纠纷案件获新进展。
2月21日,新航针对双方的又专一项涉诉专利“锂离子电池”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出炉。紧接着,利权双方继续“开杠”,纠纷再次败诉的败诉被判中创新航称将上诉。
当日上午,赔偿中创新航公告《诉讼进展公告》(下称《公告》),宁德福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创新航停止侵害及赔偿原告宁德时代经济损失3580万元。时代
根据2023年1月的中创新能源车合格证数据,在中国市场动力电池装机量排行中,新航宁德时代位列第一,又专装机量为7.17GWh,利权市占率44.3%。纠纷中创新航位列第三,败诉被判装机量为0.79GWh,市占率4.9%。
据《公告》,中创新航于2021年10月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闽01民初2595号民事起诉书。宁德时代针对中创新航及福州仓山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次涉诉专利的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提出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要求停止侵害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2022年7月,宁德时代提交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将该案的赔偿金额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7800万元。
最终,福州中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判决,要求中创新航停止销售侵害涉诉专利的产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79.8万元等。
中创新航另指出,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中创新航还声明,本公告之判决尚不会对本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本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其在公告中强调。
中创新航还表示,本公告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因此,本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
此前,中创新航公告,其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针对宁德时代于2021年就“集流构件和电池”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作出一审判决。宁德时代主张向中创新航索赔1250万元。最终根据判决书,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且赔偿宁德时代总计296万元。
针对这起案件,中创新航同样表示,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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